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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苏科成396号文 2003/12/1

发布日期: 2012-06-28     发布人: 江汉     来源: 国家大学科技园
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苏科成396号文

第一条 为保证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以及与技术产权交易相关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产权,主要是指科技成果产权、科技型企业产权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 
 
第四条 省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与省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做好面向全省的科技成果转让、科技型企业产权转让及购并等技术产权交易活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不从事与技术产权交易无关的单纯的有形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本省进行技术产权交易的,必须在合法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场所内进行。
 
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省财政行政部门、省科技行政部门依法对全省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知识产权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协同做好技术产权交易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扶持技术产权交易的发展。
 
第八条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提供技术产权交易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二)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登记、鉴证;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
国有技术产权的出让,应先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在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的产权交易,价款应当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结算。技术产权交
易机构可以根据技术产权交易额,对交易双方各收取不超过2‰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二条 在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提交以下有效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
 
出让方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单位资格证明;
2.产权权属证明;
3.准予产权出让证明;
4.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单位资格证明;
2.资信证明;
3.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材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及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持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技术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技术产权的出让方在一个月内持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机构申请登记认定。
 
第十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当事人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机构的登记认定证明,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利用技术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欺诈的,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损害交易方利益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其停业整顿的处罚;给交易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省财政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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