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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26     发布人: 江汉     来源: 国家大学科技园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1197

723日,我省出台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的基础上有所延伸拓展。

   年度目标任务更加明确。省政府确立了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年末总体就业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为各地分解目标任务提供了依据。

  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拓展就业岗位的渠道。从江苏产业发展规划的实际出发,结合实施“新兴产业倍增、服务业提速、传统产业升级”三大计划,明确要求不断拓展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在实施国家文件提出的基层服务项目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基础上,采取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鼓励措施。

细化政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了国家文件规定达到一定比例的限制,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

  进一步加大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力度。我省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每年购买5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高校加强合作,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就业经费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编列,专项用于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等,确保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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