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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6-11     发布人: 张京秋     来源: 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的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规范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绩效评价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下简称《评价办法》)。

  

  第二章评价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考核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下简称“科创载体”)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支持科技创新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采用高科技创业的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包括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创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

  

  第三条科创实验室,是指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基于高校和企业联合建设,针对在宁的高校学生以及在宁就业的2年之内高校毕业生,满足其创新创业需求的开放性创新平台和新型服务平台。旨在对创新技术成果进行孵化,通过平台可以将成果落地,进行创业实验,为众创平台进行创业企业资源储备。

  

  众创空间,是指在各级科技部门备案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认定的,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具备自有孵化场地和资金,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大学科技园,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建设的,独立运营,并经各级科技和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区。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指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以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产业组织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满足高成长性企业对于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科创载体的绩效评价,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每年对市内各科创载体绩效评价1次。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基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结合载体的组织体系、创业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产出、孵化绩效等方面情况,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定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与不合格(D)四档。

  

  第五条绩效评价合格的科创载体可享受《南京市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南京市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和《科创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创业服务、资金扶持、人才奖励和毕业企业对接等支持政策。

  

  第六条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各区(园区)负责,市对获得市级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对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且市级绩效评价合格的载体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对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良的科创实验室每个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市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认定当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对评价不合格的科创载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当年政府支持和奖励经费资格,不享受上级奖励的配套政策;整改不力、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取消或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相关的科创载体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涉及绩效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涉及江北新区绩效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原《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宁政发〔2016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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