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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创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6-11     发布人: 张京秋     来源: 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六条规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优化创业创新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创实验室是基于企业和高校联合建设的,针对在宁的高校学生以及在宁就业的2年之内高校毕业生,满足其创新创业需求的开放性创新平台和新型服务平台。旨在对创新技术成果进行孵化,通过平台可以将成果落地,进行创业实验,为众创平台进行创业企业资源储备。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对科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科创实验室的评估、认定、统计和指导工作。各区、园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科创实验室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创实验室的认定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组织科创实验室的认定工作,并将其中符合条件、运行良好的载体纳入我市创新创业载体序列管理。

  

  第五条科创实验室应具备的建设条件:

  

  (一)由高校和企业联合建立,以扶持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开放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创新研发、创业实践、孵化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平台;

  

  (二)科创实验室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依托联合建立的企业或者高校,利用高校现有的创新载体平台或者企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有着明确产业领域和发展方向,并由具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服务学生创新与创业;

  

  (三)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具备一定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空间。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

  

  (四)提供免费的办公条件,整合利用外部创业创新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业创新者的信息沟通交流。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科创实验室,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五)科创实验室需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科创实验室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

  

  (一)入驻对象为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或创业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大学生担任,科创实验室需配备由学校老师、企业工程师共同组成的指导老师团队,每个学生团队配备双导师,学校和企业教师的配备为1:1,对学生团队进行指导,企业导师需是企业一线主管以上人员担任

  

  (二)科创实验室所聚集的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不少于6人,团队不少于3个,且与科创实验室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创业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第七条科创实验室的认定,由申报主体经所在区、园区科技局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科委对申报单位资料审查后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科创实验室纳入本级创新创业载体序列管理。

  

  第三章科创实验室的管理

  

  第八条市科委对全市科创实验室实行年度统计和动态管理。各科创实验室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区(园区)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定期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九条各区、园区应加强对辖区内科创实验室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科创实验室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给予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经市科委认定的科创实验室,按照《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科创实验室年度绩效评估,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分类指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各区、园区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科创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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