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宁高管内字[2003]264
关于给予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南京
高新区投资企业财政扶持政策
为了支持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在高新区投资设立、经营、并在高新区税务机关纳税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和高新区已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外,高新区还将给予以下特别扶持政策。
一、在高新区组建“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办公室”,高新区提供办公用房和相关设施。
二、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五年内高新区按留成部分100%数额予以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高新区按留成部分50%的数额予以
扶持。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两年内高新区按留成部分100%数额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高新区按留成部分50%数额予以扶持。
三、在高新区设立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商贸和服务型企业),自销售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五年内高新区按留成部分10%数额予以扶持。
四、在高新区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五年内高新区按留成部分100%数额予以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高新区按留成部分50%的数额予以扶持。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五年内高新区按留成部分50%的数额予以扶持。
五、对由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引荐到高新区投资的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将根据宁高管(2003)30号关于颁发“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给予东南大学科技园引资奖励。
六、 对于在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生产、研发并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提取对企业税收返还后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5%,自协议签定之日起十年内由高新区返还给东南大学科技园作为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基金。
七、 园区内企业招聘的大学生、研究生或引进的专业人才,高新区管委会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协助企业解决入户手续。
八、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将协助企业办理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认定等工作。
九、进区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招商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引荐风险资金和向国家、 省、市科技部门申请中小型科技创新基金等各种扶持基金。
十、上述各项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如出现重复, 执行最优惠政策。
十一、本政策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南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送:市财政、国科、地税、工商局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3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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