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投资落户江宁开发区企业的优惠政策 2004/6
发布日期:
2012-06-28
发布人:
江汉
来源:
国家大学科技园
关于给予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投资落户江宁开发区企业的优惠政策 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委会: 为了鼓励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参与投资的项目落户江宁开发区,加快科技园的发展,经研究,对2005年6月30日前在江宁开发区内落户的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一、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企业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前两年可等额申请使用管委会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至第五个年度可按50%的比例申请使用。 二、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非生产性企业自企业经营之日起,按企业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第一年可等额申请使用管委会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和第三年可按50%的比例申请使用。 三、 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按企业所得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等额申请使用管委会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六至第十个年度可按50%的比例申请使用。并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按所纳增值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比例申请使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 对不在江宁开发区内生产经营的增值税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可按所纳增值税的一定比例申请使用管委会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比例为:增值税年纳税额50—20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使用4%;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使用比例分别为6%、8%、10%、12%。 五、 对不在江宁开发区内生产经营的年纳营业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可按其所纳营业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一定比例申请使用管委会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标准为50—200万元的申请比例为50%,超过200万元的企业申请比例为60%。 六、 你校在我区投资的科研开发企业免征营业税的手续按宁地税发(1994)020号文,即南京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七、 对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我委再按江宁政发(2003)329号文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八、 上述专项资金的使用手续,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即可申请办理。 九、 以上政策如遇国家、省相关财税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四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