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修订《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支持条件:
(一)企业成立期不超过三年(含申报年度),注册资金30万元至5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应由各类科技人员领办或创办,具有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明确的创业项目、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的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市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四)注册在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中心、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等创业载体内,已获得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创业载体自有扶持资金先期资助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条 本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企业的成长性、创业载体自有资金先期资助作为主要评价要素,实行创新载体推荐结合专家评估的方式,择优立项支持。
第五条 本资金资助周期不超过两年,考核目标重点是企业在资助周期内销售收入、利税的增长率等体现企业成长性的指标。
第六条 本资金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纳入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年度预算,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南京市财政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区县科技局、各级创业载体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项目的申报组织、材料初审、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 企业商业计划书;
(二) 企业创业人(团队)的个人简历、学历、执业等相关证书;
(三) 企业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
(四) 企业营业执照;
(五) 有关知识产权状态的证明材料;
(六)区县科技局、创业载体先期资助的企业需提供资助协议及资金到帐凭证;
(七)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辅证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复核。
第八条 获资助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与自筹资金、配套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决算审核。
第九条 获资助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完成合同约定或需对实施内容、指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如因项目实施或创业失败,应及时进行项目清算,并清退结余经费。
第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本资金的,由市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科[2004]200号宁财教[2004]7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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