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9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尚未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学校和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投资的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及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应当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作为企业出资的实际投资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事业资产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资委根据学校授权,依法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讨论决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根据国资委授权行使直接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以资本为纽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行使直接出资人权利和履行直接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 学校对企业的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当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建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划分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国资委(经资委)会议、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资产公司经营班子决策权限。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报经资委备案。
第十条 学校设立法人独资性质的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第十一条 经资委代表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包括尚未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的学校直接投资的企业)切实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对直接出资的企业,经资委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资产经营公司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尚未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管理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公司章程等。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应当由经资委审核后,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经资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资产经营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资委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经营公司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经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按照经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经资委报告。
第十六条 对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设立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岗位,由学校委派,为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成员,具体负责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要理顺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控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完善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经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经营计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学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申办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学校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资产经营公司及未划转企业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下属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工作。所有材料需报学校经资委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委,由学校国资委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包括: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学校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产额及国有资产出资比例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撤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包括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清产核资的结果需报学校经资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
(一)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资产经营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资产经营公司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经营公司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的结果需报学校经资委审批。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学校经资委决定。重大事项包括资产经营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决定由经资委审核批准后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事项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履行报批程序。产权登记和清产核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范国有产权出让。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透明,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经批准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和监督工作。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下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一)企业内部关于产权转让的决策审议;
(二)提交国有产权转让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学校经资委审核、报批与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复;
(四)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学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评估;
(六)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经资委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转让国有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损失认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资产损失认定程序是:
(一)内部决策审议;
(二)企业清产核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
(三)提交资产损失认定申请报告,报学校批复;
(四)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经资委代表学校向资产经营公司及学校直接出资企业派出监事。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资产公司向下属企业派出监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定期向经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材料报资产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资产经营管理处根据经资委授权,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年终财务审计和产权登记审计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统称为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十一条 经资委制定资产经营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和对负责人的考核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制定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和对负责人的考核办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经资委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落实监管责任。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严格遵照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必须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责任书包括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等。
第四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包括: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反映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二)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率反映了学校所有者权益的收益状况;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辅助指标:不良资产比率。
第四十六条 经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对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资产经营管理处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资产经营公司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经资委报告。
第四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经资委;
(二)经资委依据对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动态监管和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决定对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的年度奖惩;
(三)经资委将最终确认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班子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经资委反映。
第四十八条 具体考核奖惩细则由经资委另行制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改正的,按管理权限,由学校相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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