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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 2017-06-20     发布人: 方达     来源: 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东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东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签订的(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学院、部、处等二级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装修工程合同、出租、出借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不包括:一、雇佣、劳务合同;二、捐赠、赞助合同;三、委托(含代理、出版等)、合作合同;四、科研、教学等收入合同。

第七条 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六)质保期;()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开户行、户名、账号;(十一)签订合同的时间。

第三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经济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在合同款项有保障的前提下,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凡合同涉及应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法制办把关的,在合同到采购中心备案前,还应先履行到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和法制办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按《东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的项目,合同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双方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合同审查:在订立合同前,还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

法制办审核有保留意见或建议的,由项目单位修改并确认,若项目单位认为不需要修改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书面说明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采购中心组织业务专家会审,必要时报校采购领导小组决策,最终以决策意见执行。

经济合同每份均应项目负责人签字,盖两份处级部门公章,并提供项目号。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准备指导、论证、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在项目单位盖章的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及维保、软件、实验材料(含化学品)、其他货物等采购合同管理;负责审核把关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

(二)总务处:负责建筑修缮工程、装修改造、绿化与景观、物业管理、水电气设施、道路等修缮工程的合同管理;负责各类家具的合同管理和后勤专用设施及维保等合同管理。

(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的工程、相关建筑和装饰材料等合同管理。

(四)网络与信息中心:网络工程等合同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采购合同管理。

(六)科研院:科研的外协、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管理。

(七)先进技术与装备院:涉及保密要求的合同管理。

(八)校工会委员会:员工福利等合同管理。

(九)其他:本部门视同业务主管部门,如保卫处的门卫管理、消防器材等合同管理;校医院的药品采购等合同管理。

第十条 法制办:合同金额10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120万元及以上工程)或特殊项目的内贸合同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提供意见或建议,必要时以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形式出具,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履行采购相关手续后合同金额500万元以内,由处级单位审批;合同金额超出500万元的,由项目分管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因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未签订合同但已经履行或履行完毕的补办合同(超出一年期),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或学院)章确认的情况说明。该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属于一般情况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属于较为复杂的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协同采购中心和监督小组进行会商;属于重大经济合同,报请校采购领导小组决策或授权处理。

第四章 经济合同签订的规范化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签订的一般流程:

(一)项目单位按本办法的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拟定相应合同;(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三)法制办审查;(四)合同对方单位签字盖章(合同章或公章);(五)项目分管的校级领导审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涉及“八项规定”内容的经济合同(如会议费、公务租车等),按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2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签订书面经济合同,但退税的国产设备均须签订书面经济合同。20万以内的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总务处、科研院、校工会委员会等)已制定相关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2万元-20万以内的经济业务,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经济合同,另行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八条2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合同,项目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与中标人拟定相应合同,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100万货物和服务(120万元工程)以上或特殊的经济合同,除按第十八条外,应提供《法律意见书》。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还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保存)若合同金额超出500万元的,由项目分管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防各类常见的不规范合同的发生。如结算方式:10万以下的经济合同,原则上“货到(或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款”;10万以上的经济合同,预付款的一般比例:工程、货物≤30%,服务≤50%

第二十一条 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少于6份,学校的项目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采购中心、财务处(报销及国产设备退税)、审计处(工程类)等部门应当各留存1份,外加合同的对方单位1份(具体根据合同对方的需求)。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再增加份数。

留存《经济合同》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加强管理,特别在人员变动时,应当办理合同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在每份合同上签字并盖二份处级部门章(办理合同的人员不得为合同对方人员),同时明确项目号;经济合同原则上先请合同对方单位先签字并盖经济合同章(或单位公单)及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采购中心、法制办等应逐步制定统一的合同格式文本。项目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学校统一的格式文本;若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采用标准文本的,项目单位亦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合同相应条款中作特别约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采购中心共同推进经济合同管理信息化。

第五章 经济合同专用印章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东南大学经济合同专用印章由校采购中心管理,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经济合同专用章时,项目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执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中心负责分类备案登记,并保存一份合同原件(盖部门章、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过的合同。)

第二十八条 校内部门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若须签订合同 ,履行相关审核后,到采购中心加盖“行政章”(工程三份、其他二份)备案登记,用于财务报销。

第二十九条 对于二级法人在学校财务处核算的,履行相关审核等手续后,再到采购中心加盖“行政章”(工程三份、其他二份)备案登记,用于财务报销。

第三十条 采购中心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合同不予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合同内容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属于基建、维修工程类的按东南大学基建、维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办理,其余类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合同文本;确需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解除合同文本;签订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应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质量、延期等重大问题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可书面报请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法制办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质保期满,款项结清,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章  二级法人单位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二级法人单位情况各异。从类型上分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单位三类;从会计核算上分为二级法人单位独立核算和在校财务处(部分)核算两类;从地区上分为在宁的和驻外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理应加强对二级法人单位监督管理。各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进行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管。二级法人单位应参照执行学校相关的规定,加强采购和合同管理方面的管理,进行自我规范。

第三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二级法人单位(如:中大医院、成贤学院、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防范风险。

第三十八条 有教学与科研性质的二级事业法人(如苏州研究院、无锡分校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主动汇报相应的业务归口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再按业务归口主管部门审定的要求执行;无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经济合同,由二级法人自行制定并经相应的主管机构批准后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社团法人分为负责人由学校任命的社团法人(如校工会委员会、校教育基金会等)和其他的社团法人(如各类学会、协会等)。对于负责人由学校任命的社团法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向相应的业务归口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按业务归口主管部门审定的要求执行;无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的经济业务,则自行制定相应规定,并经相应的主管机构批准后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问责

第四十条 应签订而未签订或未及时签订经济合同的,造成学校经济或其他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签订虚假经济合同,或未经授权部门、个人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归口的合同审查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的责职。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校内外各级审计检查,接受财政、监察部门对经济合同各环节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东南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通知〔201366号)同日废止,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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