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管理机制,促进学校科研创新发展与成果转化,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且间接费用中包含绩效支出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等)和省部级科技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
三、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四、科研绩效管理的负责部门是科研院和社会科学处。
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绩效使用负责。绩效发放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间接费用预算额度内,结合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报告。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七、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次发放。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经费到账时,给予30%绩效;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给予40%绩效;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再发放30%绩效。
八、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没有中期检查的项目,项目立项任务书签订、经费到账时,给予60%绩效;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再发放40%绩效。
九、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第三方考核为优秀的,学校另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十、在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均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对于前期已发放的绩效支出,学校有权追回。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对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任务书的进度要求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四)未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五)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科研院、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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