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教人司〔2016〕216号)、《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为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必须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第四条 经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五条 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总支)要全面掌握其兼职情况,党委组织部要加强管理。
第二章 兼职范围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领导干部可以在与本单位和本人业务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其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可以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三章 兼职取酬
第九条 经批准兼职的领导干部在兼职单位获取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领导干部可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的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属于填报范围的人员)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兼职审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兼职审批程序:由本人填写《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可在组织部网页下载),并附拟兼职单位邀请函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核;所在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的,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对于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须同时经所在党委(党总支)和国际合作处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职位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辞去兼职的,应向本人所在单位(校内)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其兼职单位出具的辞去兼职书面说明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所属内设机构,院(系、所)领导人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 面貌 | |||||||||
学历 学位 | 专业 | 职称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拟兼职单位及职务 | 是否 首次 | |||||||||||
兼职类型 | 是否 取酬 | |||||||||||
本人 申请兼职原因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相关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党委组织部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党委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注:请提供兼职单位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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