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东南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经营性资产和校办产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决策原则:
(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服务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和双一流建设,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和校办产业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决策效率。
第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和校办产业管理的重要事项的方案,部署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和校办产业管理的有关改革和工作,研究并决策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和校办产业管理的主要事项等。
经资委设立经资委办公室,挂靠在资产经营管理处。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组织实施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和校办产业管理的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并决策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和校办产业管理的机制体制、制度规范及重大事项等。
(三)行使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出资人权利,审议并决策资产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三重一大”议题,审定校办产业年度经营目标和资产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及奖惩等。
(四)研究审议学校房地产经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需由经资委协调、决策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资委委员提出会议议题。提交的议题由经资委办公室汇总后,报经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副主任审定,并决定召开会议。
第六条 提交经资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书面材料和汇报的电子文档。
第七条 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申请议题的部门和单位应履行由相关经资委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评估(包括政策、法律及经营效益等)和研讨交流程序,做好论证,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经资委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两日通知全体经资委委员。
第九条 经资委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经资委主任或其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与召开
第十条 经资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经资委委员,以及因议题需要列席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经资委会议由经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由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经资委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且法律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委员原则上必须参会,会议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经资委会议议题汇报人一般为提出该议题的经资委委员。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做补充汇报,并回答有关征询,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五条经资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主体时,有关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经资委主任授权,经资委会议可以书面征求经资委委员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经资委会议由经资委秘书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根据会议形成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后,发送给全体经资委成员。经资委秘书应做好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会议材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第五章 议事决定
第十八条 经资委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
(一)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方案;有特殊需要时,可由列席会议人员作补充汇报;
(二)经资委委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需要经资委作出决定的政策性、专业性问题,一般应由学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的专家组提出全面的分析意见以供参考;
(四)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及法律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的委员意见并同意后,归纳作出决定。如需表决的议题,应征得2/3到会委员同意,方可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如对重要事项分歧较大,或法律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委员明确表示反对时,除紧急情况下由经资委主任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二十条 经资委会议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各与会成员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的落实督办
第二十一条 经资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经资委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书面的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经经资委主任或其他会议主持人签发后,与会委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由经资委办公室传达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经资委的决定校内各有关部门和资产公司及其董事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决定执行后一周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经资委办公室。经资委办公室负责对决定的执行进行督查督办,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经资委会议的决定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如需变更、调整,一般应由主要执行单位提请经资委会议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经资委主任征求经资委委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经资委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经资委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经资委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发,经资委办公室负责纪要的传达和督办,相关执行单位应在下一次经资委会议上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经资委授权经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8月11日印发 |
—
版权所有©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江苏东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