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依据《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审议决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经资委代表学校行使资产公司股东会职权。审核批准公司章程,指导资产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向资产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择经营管理者,审议资产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或推荐事宜。
第五条 产业党工委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产业党工委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四)选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时,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五)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对资产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实施业务指导和协同监管。
资产经营管理处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和校办产业管理的决定情况;企业执行和落实经资委决定和会议纪要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的落实情况;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和落实对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
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法制办分别应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负责人审计工作、企业用工和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专业化指导和有效监管。
第七条 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并实施股权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八条 资产公司指导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九条 资产公司设立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岗位,由学校委派,为资产公司董事会成员,具体负责资产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资产公司要理顺全资、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控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经资委负责资产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产业党工委和资产公司负责资产公司下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经资委向资产公司派出监事,并审议资产公司依照《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向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的监事人选。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效,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做好企业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企业委派会计制度,切实落实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做好企业经营的内控和风险预警。
第十五条 经资委对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常规动态监管。资产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十六条 经资委负责对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产业党工委及资产公司负责资产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经资委对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包括:发展战略和规划、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和内控、经济效益和对学校事业发展贡献等具体指标。
第十九条 经资委负责对资产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产业党工委和资产公司对资产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应按照规定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对未履行报告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资委授权经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南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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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8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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