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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8-17     发布人: 方达     来源: 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南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学校校办企业经营管理和考核,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是校办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决策机构。

经资委负责组织对资产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资产公司和产业党工委负责组织对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应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

第五条 企业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结果是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年终绩效)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发展战略规划和队伍建设、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和内控、经济效益和对学校事业发展贡献等。

第八条 发展战略规划和队伍建设

(一)企业发展规划

企业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策略,制定科学可行的企业发展规划,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有明确的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经营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举措。

(二)企业队伍建设

制定与企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计划,组织并加强经营管理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及市场营销队伍建设工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及成效,制定人力资源培训计划并有效实施。

第九条 企业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一)企业党建工作

企业党组织机构健全,做好党建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进模范作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履行“三重一大”经营决策和保障监督职能。

(二)党风廉政建设

勤勉敬业、廉洁自律,监督企业规范行使经营管理权,维护学校利益,落实廉政自律建设责任,落实企业负责人一岗双责制度,开展企业廉政文化建设。企业经营活动有健全的监管、考核管理体系。

第十条 企业规范管理和安全生产考核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挥“三会”的决策、监督作用,定期规范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有效执行会议决议。

(二)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及执行情况

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依据其相应权限做出决定。

(三)企业安全生产

建立企业安全经营考核责任制度,签订并落实安全经营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经营管理的制度和责任机制,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责职。无年度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考核

(一)企业财务管理及预决算管理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东南大学及资产公司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各项制度,确保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效,并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做好企业财务决算。

(二)企业内控管理及风险控制

严格执行企业委派会计制度,切实落实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完善企业经营活动的内控制度和审计制度建设,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做好企业经营的内控和风险预警。

第十二条 企业经济效益考核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条款,对企业完成《经营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情况实施考核。

第十三条 对学校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考核

开展校企合作,参与学校产学研活动,支持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工作,主动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合作,为师生提供有效服务。

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及文化传承等方面的贡献。

第十四条 经资委成立由部分经资委委员组成的资产公司考核工作组,成员包括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年度经营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每年年初由经资委下达资产公司年度经营指标。

(二)每年四月底之前,资产公司依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结合上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及上一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撰写并向经资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三)考核工作组依据资产公司提交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对资产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每年五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和相关意见报经资委。

(四)经资委依据考核结果,对资产公司负责人的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年终绩效及奖惩做出决定,并通报资产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和产业党工委负责制定资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具体考核办法,成立企业考核工作组,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和奖惩方案向经资委汇报,并通报相关企业的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南大学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8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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