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5〕45号)精神,推进实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专项办设在市人社局。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三条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分市级和区级两个层次,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从区(园区)引进并资助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中遴选。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要求首次在南京市注册(或拟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类人才可放宽至本科学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2.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良好产业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第五条区(园区)引进并给予不少于50万元资助的高层次创业人才自愿申请,经区(园区)按照年度市级引才指标数的2—4倍择优推荐,申报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市级、区(园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实行网上申报,统一在市级申报网站受理。各区(园区)统一申报截止时间。
第七条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评审与遴选工作由市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区级高层次创业人才的遴选工作由各区(园区)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级评审与遴选高层次创业人才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市专项办每年制定公布年度引才公告,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
2.组织申报。各区(园区)组织已获本区域资助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登录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材料。
3.考察推荐。各区(园区)对申报人进行实地考察后,择优推荐参加市级评审。
4.资格认定。市专项办组织相关部门,具体核实申报人学历经历、信用记录、知识产权、团队成员、获得区(园区)资助情况、所创企业注册信息等。
5.组织评审。市专项办邀请技术、管理、产业、财务、风投等方面的专家,对技术先进性、发展前景、管理运营、人才团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人选建议名单。
6.审定公布。人选建议名单报经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并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入选人才;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专项办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定。入选名单确定后,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公布。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九条市专项办按照“统一受理、分项办理”的原则,协调相关部门、区(园区)为入选人才兑现相关政策。
第十条高层次创业人才应与所在区(园区)签订相关协议,并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通过区(园区)遴选认定的,由区(园区)给予不少于50万元资助资金;通过市级遴选认定的,在区(园区)资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按照《“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100万元资助资金拨付至区(园区),区(园区)根据人才创业进度,原则上自入选之日起一年内分期拨付到位。
2.根据人才发展和项目运营实际需要,由区(园区)提供100平方米左右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企业所引进的人才,符合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由人才所在企业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原则上优先配租。
3.市、区(园区)专项办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市级、区级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进行年度监测评估,落实相关监测评估费用。对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区(园区)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创业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4.根据高层次创业人才创办企业获得社会风险投资及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市创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可按不高于社会风投机构首轮投资总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
5.市专项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外专局办公室关于为外籍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432号)要求,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享受签证及居留便利备案等相关政策。
6.对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市专项办参照《“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入选企业配套人才引进支持计划》(宁政办发〔2014〕74号)文件要求,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落实相应扶持政策。
7.市金融办负责协调落实创投、银行、保险、担保、小贷等与人才创业企业对接的“投贷保”服务方式。对投资期限超过2年的社会创投机构,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并按其实际投资—18—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给予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社会担保机构年累计担保额不超过2.5%的补贴;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30%—50%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推广应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据知识产权的评定给予信贷支持。
8.市专项办负责落实创业导师制度。通过市级创业训练营、创业公开课等形式,做好创业服务示范工作,为市级创业辅导服务和活动提供培训补贴和导师津贴。各区(园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园区)创业服务和辅导工作,落实相关创业培训补贴和导师津贴。
9.市经信委、发改委、科委、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落实产品首购首用制度,鼓励支持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和推广应用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产品,推动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同大型国企、行业名企、外企集团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对接,帮助开拓产品销售市场。
10.市商务局负责对创办外资企业的人才做好设立审批等服务,做好人才企业产品进出口通关保障,负责落实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招才引智联络协调和参加海内外展会的专业展览支持。
11.市科委负责支持高校院所、行业领军企业等对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开放技术服务平台,对所需运营、设备配置及维护等费用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服务的给予补贴。
1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的要求,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3.市专项办根据《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4〕7号),为高层次创业人才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协调落实职称申报、医疗、落户、社会保险、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子女就读、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高层次创业人才办理兑现有关政策,应登录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报网站,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运营信息和政策兑现需求工单。市专项办会同相关部门、区(园区)负责信息审核,并将政策兑现需求工单发至市相关部门或区(园区)相应部门落实。政策兑现应按照需求工单限期办结。
第十二条相关政策未规定扶持期限的,自人才入选计划之日起,原则上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本市其他政策与本细则如有类同,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区(园区)、部门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市、区(园区)、部门领导与高层次创业人才挂钩联系制度,以及服务、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专项办参照《关于规范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初创扶持管理的意见》(宁人才办〔2014〕14号),加强高层次创业人才初创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对入选者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惩处的、已离开创办企业或不参加企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处于停滞状态或已注销的,按照规定履行退出手续。
第十八条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南京”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园区)、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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