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市场化评定机制。对具有海内外行业领军企业高管任职经历、获得海内外高规格创业大赛奖项并落地本市、新创业2年内获得备案社会风创投高额融资等情形的,申报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时,均不再对其学历、职称等设置限定条件。其中,新创业2年内吸纳备案社会风创投融资超过500万元的、获得“赢在南京”海外人才创业大赛总决赛一等奖并落地本市的,经所在区(园区)重点推荐,可直接评定入选市级项目。
第二条 持续扩大产业一线人才评价自主权。各区(园区)可结合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对部分优秀的区级人才项目不受学历、职称、出资方式等资格条件限制,破格推荐参加市级评审。对市各高新园区国资入股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市级评审在专家评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区级重点项目的推荐权重。
第三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在宁“连续创业”。对在本市企业从未持有公司股权的法定代表人,或从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其申报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时,可视同在宁“首次创业”。对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初始创业项目被行业龙头企业收购、且其不再担任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支持其“二次创业”项目申报。
第四条 支持博士后在宁就地转化科研成果。在宁博士后申报市、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投入创业项目的实收资本可由博士后个人和所在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单位共同负担,其中个人投入不少于50万元(含技术入股)。项目评审时,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历视同设站企业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 进一步降低高层次人才初创成本。在给予入选项目50—1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三年免租金100m2创业场所和100m2人才公寓的基础上,所创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人才初创企业。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10%普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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