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
第三条瞪羚企业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高速成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起始年收入不低于500万人民币,且连续3年增长率不低于50%。
第四条独角兽企业指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获得过私募投资,最新一轮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金的企业。
第五条拟上市企业指我市初步具备上市条件,并提出上市申请,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第三章会商办理
第六条为上述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
第七条瞪羚企业由所在区提出建议,报市科委审核汇总。独角兽企业由所在区提出建议,报市经信委审核汇总。拟上市企业由所在区提出建议,报市金融办审核汇总。市科委、经信委、金融办审核汇总后,报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扎口。
第八条市主导产业推进办公室对受理的项目,经充分调研、会商、核实后,对每个企业的政策需求进行汇总并初步核实后,提出政策支持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议。
第九条市委、市政府对市相关部门提出的政策支持建议进行一事一议,形成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市各相关责任部门据此分别予以政策办理和兑现。
第十条市科委、经信委、金融办要建立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储备库。连续两年增幅超过50%,列入重点培育瞪羚企业。估值超过5亿美元,列入重点培育独角兽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发改委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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