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规定,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围绕我市“4+4+1”的主导产业,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只要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每年根据省、市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入库资格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依照认定文件,于认定当年的下一年度给予后补助。
第六条上述奖励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八条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财政局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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