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详情头部banner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6-11     发布人: 张京秋     来源: 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规定,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围绕我市“4+4+1”的主导产业,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只要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每年根据省、市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取得入库资格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依照认定文件,于认定当年的下一年度给予后补助。

  

  第六条上述奖励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

  

  第八条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科委、财政局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热门文章

  • Email:seu-sp@pub.seu.edu.cn
  • 地址:中国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
  • 电话:025-84526670
  • 传真:025-84526670-811

东大科技园微博

东大科技园公众号

版权所有©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江苏东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

苏ICP备150128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