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规定,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在宁转化,加快创新名城的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成交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奖励对象是指在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和在我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且经过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机构)。
第四条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是通过签订技术合同方式向我市转化的,并经所属地域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向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对技术转移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涉及江北新区资金,由江北新区财政自行负担。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奖励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科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核定奖励金额。
第七条奖励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促进科技成果交易奖励申报书原件;
(二)经科技成果交易买卖双方认可的促成技术交易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四)卖方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五)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合同卖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促进科技成果交易奖励采取事后立项事后奖励方式,按年度实施。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发布通知,集中办理上年度奖励工作。对拟予以奖励的单位,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建立科技成果交易主体、技术转移机构信用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本市科委、财政局承担。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版权所有©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江苏东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