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北新区科创局、财政局,各区(园区)科技(科技人才)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经研究,现将《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3日
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十条中“对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补助标准、工作流程、部门职责,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本文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抵押物,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作为唯一抵押物;或与其他不动产共同作为抵押物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涉及对应被抵押的知识产权财产权评估值的授信并贷款额度,均属本细则认定范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助的金融机构,指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对申请单位授信并实际发生贷款的驻宁银行。
第四条以知识产权财产权为单一质押方式的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实施基准利率。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按照贷款额度的2%予以风险补助;贷款期限低于1年的,按月折算予以2%的风险补助。
第五条以知识产权财产权和其他不动产混合质押方式的单笔贷款,对涉及到知识产权财产权对应的授信或贷款额度,实施基准利率。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的,按照贷款额度的2%予以风险补助;贷款期限低于1年,按月折算予以2%的风险补助。
第六条同一银行对同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风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贷款实际到账日所属年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计算后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银行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和额度核算风险补助,多补助部分冲抵下一年度风险补助额度。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八条银行可直接受理、审核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材料并按流程审批后予以授信或贷款,也可委托知识产权金融专业服务平台进行尽职调查、知识产权评估分析、风险分担等专业性服务,予以审批授信或贷款。
第九条银行审核批准贷款后,与企业办理授信手续或签订借款合同,并按企业实际需求完成放款后,可向市科委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银行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材料
(二)企业贷款借据
(三)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四)知识产权登记备案材料
第十条风险补助每年办理一次,银行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助申请材料,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知识产权金融专业服务平台进行额度核算后,报市财政局审定,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鼓励银行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产品,受理、审核银行风险补助申请材料,核算风险补助资金额度;统计、分析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对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核定的风险补助资金额度进行审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二条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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